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及规划业务培训工作的通知
(黑建函[2007]170号)
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根据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注规[2006]02号)的规定,取得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注册周期内参加继续教育课程学习。为此,省建设厅决定在今年11月中旬开展我省注册规划师第一注册周期继续教育课程培训,培训课程同时向其他规划从业人员开放,作为省内规划业务培训的组成部分。为做好本次培训工作,现将全省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及规划业务培训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已取得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人员;
2、各市、县规划设计、规划管理机构中的其他从业人员,无注册规划师的单位至少派一名以上业务骨干参加。
二、培训内容
培训班将根据注册规划师继续教育的要求,结合当前城市规划工作的热点问题,邀请省内富有经验的专家学者授课(详细内容见附件1)。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1、时间
本次培训拟分为两期进行。
第Ⅰ期:2007年11月14-17日,13日报到;
第Ⅱ期:2007年11月19-22日,18日报到。
2、地点
哈尔滨市农垦大厦(香坊区红旗大街175号,从火车站乘21、115、108、103、7、16路公交车)
联系电话:55198419 13351117201
四、培训费用
参加注册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的费用为800元/人,其他人员为700元/人,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宿费自理。
五、培训要求及其它
(一)对执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执业资格制度的重要环节,各市、地要认真通知并组织好本地区执业人员参加培训,并为参加继续教育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二)2007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将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的基本依据之一,凡未参加培训的执业人员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时,均不予办理继续注册登记及重新注册登记手续。
(三)培训结束后,黑龙江省建设厅将对参加2007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且经考核合格的注册规划师发放《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并予以登记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