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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改〔2007〕272号)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办、拆迁单位及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定向安置房”)属于保障性住房,按照每个被拆迁人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措施的原则,为加强定向安置房申请审核管理,切实发挥定向安置房对平房拆迁中住房困难群众的保障作用,促进市内分散平房拆迁工作,根据《关于加快市内六区分散住宅平房拆迁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55号)和《关于印发市区分散住宅平房拆迁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拆〔2006〕76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明细备案
  拆迁单位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必须及时将拆迁项目范围内被拆迁人明细(含被拆迁人评估顺序号和片内的独立违章户)通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上报区拆迁办,经区拆迁办核实后,报区房管局备案。
  二、签订协议
  对要求实行实物定向安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在安置协议中约定还迁面积,并在“其他事项”中明示被拆迁人须按规定缴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内容。拆迁单位在签订定向安置协议前,必须通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核查被拆迁人享受住房保障情况,对已享受住房保障或持有住房保障资格证明的被拆迁人,不得选择实物定向安置。拆迁单位应当根据用于定向安置的房源数量签订定向安置协议。
  本文件下发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但未约定还迁面积、维修基金等内容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协议“其他事项”中进行补填并加盖公章;本文件下发前,平房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选择定向安置房,但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的,需由拆迁单位在《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其它事项”中补填约定的还迁面积、维修基金等内容并加盖“平房拆迁定向安置”印章,将选择定向安置的被拆迁人明细,每周定期经区拆迁办审核后报送区房管局。本文件下发后,尚未向拆迁户公告的平房拆迁项目,采取定向安置方式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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