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汕头市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价〔2005〕80号)
各区物价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区开展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5〕59号)精神,为配合市开展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汕头市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重申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生猪肉品销售价格的监测工作。各区物价局要选定1-2个肉品销售价格监测点,对市场销售生猪肉品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监测,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物价局反映。确需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按汕价〔2005〕14号文执行。
二、做好生猪屠宰加工费的审核工作。各区物价局应根据汕价〔2005〕14号文要求,对辖区内定点屠宰厂(场)组织专项清理,要逐一对其屠宰加工费予以初审,并报市物价局核定。同时,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向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三、加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相关收费管理监督工作。各区物价局要专项组织对辖区内定点屠宰厂(场)收费检查。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屠宰加工费和可在屠宰环节代收的税费,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对于价格违法行为,要按《
价格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