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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64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四、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实行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制度,及时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项目开工前和竣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贸、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档案和信息公告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信息互通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及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五、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学习、宣传国家有关规定,熟悉并自觉贯彻落实新开工项目的“八个必须”条件。要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工作,帮助各类投资主体了解和掌握新开工项目的“八个必须”条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投资建设程序,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各项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种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地区倾斜,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六、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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