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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64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进一步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程序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国办发[2007]64号文件精神,抓紧修改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等有关管理办法,明确办理程序和办理要求。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程序先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其中,需上报国家审批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需要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其中,技术改造类项目报经贸部门,下同),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上述手续后,项目单位按规定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完成后,项目单位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然后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项目单位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各种审批和许可手续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消相应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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