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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64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64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鲁政办发明电[2007]19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投资反弹。因此,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严控投资过快上涨、实现宏观调控任务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维护投资建设秩序、规范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紧密联系我省投资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提高经济管理水平的高度,切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推动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

  二、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今后,我省境内新开工建设的各类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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