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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停止使用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 [2005]10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 [1999]15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4]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通过临床医学和药学专家评审,我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规定,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调整和另行自定。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应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规定 支付。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实际,适当放宽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

  三、《药品目录》对部分乙类药品进行了支付范围的限定,各统筹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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