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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制度》(试行)的通知

  4.具有较高的信誉度,能够公平公正的完成委托检验工作;
  5.原则上为北京地区和东北三省境内具有较高资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七、委托检验的实施
  商品质量委托检验的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章,严肃、认真地履行规定的程序,杜绝随心所欲、违反规定程序的行为发生。具体要求:
  (一)出具委托书。检验部门在组织实施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前,应当依据检验计划确定的商品种类、时间和项目,向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检验文书,对其参与工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验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二)组织抽样。检验部门应当组织执法人员与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商品抽样工作。
  (三)质量检验。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检验标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质量检测,按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四)结果送达
  1.检验部门及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关商品质量检验报告送达被检测人及标称的商品生产者,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
  2.检验部门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3.对被检测人或标称商品生产者申请复检的,经检验部门审查确有必要,应当及时通知复检申请人;
  4.对于食品检测结果需要复检的,要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五)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和信息公示。检验部门应当及时对检验结果进行汇总、分析,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1.对经检验确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在复检期间,监督当事人及时采取下架、停止销售措施进行处理;
  2.对复检期满的不合格商品,监督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退市,追回已售商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3.对确定的不合格商品,检测结果要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指导消费。
  八、经费保障和结算
  商品质量检验计划费用,原则在各级局的经费预算中单独列支,应当予以保证。
  检验部门实施商品质量检验,应当严格按照商品质量检验计划,实行经费预算总额控制,按财务管理规定核销。
  九、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商品质量检验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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