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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制度》(试行)的通知

  1.确定拟检验的商品种类、批次、数量、检测项目;
  2.根据检验的商品种类、批次、数量、检测项目、费用标准等,编制年度检验经费预算;
  3.根据检验商品特性及监管要求,确定检验时间。
  (二)编制临时商品质量检验计划
  检验部门根据上级委托、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查办案件等实际情况,需对相关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编制临时商品质量检验计划。临时商品质量检验计划主要包括检验商品的种类、批次、数量、检测项目、检验经费等内容。
  四、商品质量检验计划审批
  年初,检验部门编制年度计划,经主管局长同意、领导小组集中研究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五、委托检验机构的确定
  (一)确定委托检验机构的方法
  1.公开招投标确定,适用于按照年度商品质量检验计划及大宗商品质量检验组织开展的委托检验工作;
  2.临时性指定,适用于按照临时商品质量检验计划和上级紧急委托检验的单一种类商品质量组织开展的委托检验工作。
  (二)确定委托检验机构的程序
  1.检验部门依据年度或者临时商品质量检验计划,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2.领导小组对检验部门的申请进行审核,明确委托检验机构所采取的方法;
  3.采取公开招投标方法的,应当按照招投标结果,提出委托检验机构建议,报省局局长审批确定;
  4.被检验人对首次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检验机构承担。检验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提请领导小组另行确定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5.领导小组应当每半年听取一次省局相关商品质量监管部门的工作意见,适时进行商品质量委托检验机构的调整工作。
  (三)签订委托检验意向书
  通过上述程序确定的委托检验机构,应当与省局签订委托检验意向书,确定参与省局、市州、长白山工商局组织的商品质量委托检验工作,明确收费标准,承诺检验结果社会公信度,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问题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额度。
  六、受委托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受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通过资质认证,符合国家法定条件;
  2.具备受委托的检验能力;
  3.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法定效力,可作为工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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