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厅信息办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
(二)厅信息办根据信息内容和厅各单位分工确定主办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单》送主办单位;
(三)主办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形成答复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送厅信息办。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主办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厅信息办在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获取形式提供给申请人。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主办单位应及时告知厅信息办,由厅信息办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同时提供具体内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依法不属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的,应当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不存在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六条 主办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主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