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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吉林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2005修订)

  二、申报条件

  1、已制定创建吉林省园林城市(城区)、县城、城镇计划,并实施2年以上;

  2、对照《吉林省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自查达到标准;

  3、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三、申报时间

  吉林省园林城市(城区)、县城、城镇的评选每年进行一次,建设厅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的五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县城、城镇所在县人民政府)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二)申报吉林省园林城区的,先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出上报意见后报省建设厅。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城市(县城、城镇所在县)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二)申报城市(县城、城镇)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3、按照《吉林省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

  4、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

  5、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

  六、评审程序

  (一)建设厅根据各地申请,对申报城市(城区)、县城、城镇申请材料和当地政府的自查结果进行初审;

  (二)经过初审合格的城市(城区)、县城和城镇,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研考核;

  (三)对通过专家考核的城市(城区)、县城、城镇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公示(10天);

  (四)公示结束后,对申报城市(城区)、县城、城镇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城区)、县城、城镇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将符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城市向国家建设部推荐。

  七、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吉林省园林城市(城区)、县城、城镇”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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