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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吉林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2005修订)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吉林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吉建城[2005]59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园林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精神,为全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我们组织相关人员对建设厅《创建吉林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以及《吉林省园林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吉林省园林城市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照新的《吉林省园林城市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组织创建活动。

  二、各地要按照《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切实做好申报工作。

  附件:1、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2、吉林省园林城市标准

  3、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略)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我厅对创建《吉林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并改为《吉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范围

  吉林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设市城市可申报吉林省园林城市。

  县城可申报吉林省园林县城。

  建制镇可申报吉林省园林城镇。

  设区城市的城区可申报吉林省园林城区(参照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标准)。已命名为吉林省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所辖城区不再申报吉林省园林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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