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六)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七)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材料,每项工程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书、竣工验收报告书、结算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八)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三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九)申请表中所列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及企业业绩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十)企业申报资质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同时上报。
第六条 省政府政务大厅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收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按本规程第五条所列条件予以审核、受理,符合条件的,签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受理通知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厅城市建设处。
第七条 厅城市建设处审查初审后的企业的申报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报材料。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厅城市建设处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厅长审批后,依法按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在《吉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单(二)》“处室审核意见”一栏中说明理由,处室负责人在“处室负责人意见”一栏中签字同意后,返回省政府政务大厅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由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告知行政许可相对人,按退办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