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建造[2007]1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在建设工程计价中遇到的各类实际问题,现就全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1、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按实计算。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调整。
3、关于工程量增减、项目增减或综合单价的确定及索赔等问题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4、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上涨等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范围和幅度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幅度和范围进行调整。
二、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
1、按定额计价方式结算的工程,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周转材料租赁价格除外)执行。
2、劳务分包工程按《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07]8号)的规定执行。
3、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及节能材料、定额中没有的项目,由承发包双方编制一次性补充估价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列入工程结算。
4、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包工包料工程),工程结算时应按定额基价参与取费,由承包方保管的材料应计取材料价格1.7%的保管费。
三、房屋建筑工程由发包方负责交纳施工用水、用电费用时,按水、电表的实际计量数,在工程财务结算时扣回,没有水、电表的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水的消耗量为0.35立方米/平方米,电的消耗量为7.70千瓦小时/平方米;未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水的消耗量为0.70立方米/平方米,电的消耗量为8.70千瓦小时/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