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级房屋拆迁单位7个以上项目或1500户以上,或与之相当的业务量 ;
(二)近二年所承接拆迁项目无集体访,居民个访量低于所承接拆迁项目总户数的2%;
(三)上一年度所承接项目在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居民签协议比例95%以上,向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的比例低于居民总户数的5‰;
(四)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认真及时办理省、市(州)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的群众信访件及其他拆迁相关问题;
(五)耐心宣传解释、严格贯彻执行拆迁政策,为拆迁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六)建立比较规范、完整、系统的内部管理制度,使用现代化管理模式和手段;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无不良反映,工作业绩良好,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拆迁单位,年审评定为合格:
(一)近二年承接过拆迁项目1个以上;
(二)近二年所承接拆迁项目无因拆迁违规操作而引发集体访;
(三)按要求填报拆迁统计报表,认真及时办理省、市(州)、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的群众信访件及其他拆迁相关问题;
(四)无违规拆迁行为;
(五)公司内部管理比较规范。
第三十三条 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房屋拆迁单位,年审评定为不合格:
(一)在拆迁中未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协议、未经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裁决即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拆除及实施其他野蛮拆迁行为,影响恶劣的;
(二)在拆迁中违规操作、态度粗暴,引起被拆迁居民集体访或其他激烈行为,影响恶劣的;
(三)拆迁中有其他违规拆迁行为,影响恶劣的;
(四)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致使拆迁人解除委托合同的;
(五)不按要求填报拆迁统计报表,不认真及时办理省、市(州)、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的群众信访件及其他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对年度审核不合格的房屋拆迁单位,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暂停其房屋拆迁资格并责令限期整顿。房屋拆迁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整顿,或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房屋拆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