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办公场所将下列内容进行公示:
(一)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二)拆迁范围;
(三)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房屋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经理、拆迁专业人员姓名、照片及《拆迁培训结业证书》编号;
(五)省统一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
(六)拆迁相关政策;
(七)拆迁工作纪律;
(八)拆迁主管部门便民监督电话号码,房屋拆迁单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七条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文明履行职务,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二十八条 各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拆迁项目建立房屋拆迁单位业绩考核制度,并建立全省统一的房屋拆迁单位信用档案管理系统,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
第二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省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审核。
各市(州)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一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房屋拆迁单位下列资料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一)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表;
(二)《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拆迁专业人员《拆迁培训结业证书》;
(四)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拆迁情况统计表;
(五)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年度审核结果在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上予以注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反映良好,工作业绩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拆迁单位,年审评定为优秀。
(一)业务量要求:
1、三级房屋拆迁单位3个以上项目或600户以上,或与之相当的业务量;
2、二级房屋拆迁单位5个以上项目或1000户以上,或与之相当的业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