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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房屋拆迁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应在10日内按有关程序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齐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说明。 房屋拆迁单位应将《资质证书》在其办公场所悬挂出示,在拆迁现场办公地点应悬挂出示《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单位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有关资料到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分公司的拆迁资质审查。经审查核准的,分公司可以承接拆迁业务,但是其民事责任由该房屋拆迁单位承担;分公司所承接业务按照该房屋拆迁单位承接的业务管理,房屋拆迁单位及其分公司承接业务总量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1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查。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因注销、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交回《资质证书》。

第三章 房屋拆迁单位工作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凡在本省从事房屋拆迁专业人员,应当取得省建设厅统一核发的《拆迁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市(州)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每年一度的拆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参加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拆迁培训结业证书》,《拆迁培训结业证书》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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