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
3 、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80万元 。
(二)二级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20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
2、具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专业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
3、有3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200万元 ;
4、取得三级资质后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15个或与之相当的业务量;
5、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
(三)一级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40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
2、具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专业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
3、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300万元;
4、取得二级资质后完成过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30个或与之相当的业务量;
5、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
第十条 房屋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一)三级房屋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单个拆迁项目不得承接2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或与之相当的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业务量;
2、同时承接拆迁项目不得超过2个,总户数不超过400户或与之相当的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业务量。
(二)二级房屋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单个拆迁项目不得承接3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或与之相当的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业务量;
2、同时承接拆迁项目不超过3个,总户数不超过900户或与之相当的4.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业务量。
(三)一级房屋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单个拆迁项目承接规模不受限制;
2、同时承接项目不超过5个,总户数不超过3000户。
本条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同时承接项目,按照房屋拆迁单位所承接的已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且尚未结案的在施拆迁项目计算;但是经各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房屋拆迁单位所承接项目虽未结案,但剩余户数不超过5%的,且没有其他房屋拆迁单位可供选择时,可以不予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