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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2、具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

  3 、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80万元 。

  (二)二级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20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

  2、具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专业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

  3、有3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200万元 ;

  4、取得三级资质后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15个或与之相当的业务量;

  5、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

  (三)一级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40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

  2、具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专业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

  3、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300万元;

  4、取得二级资质后完成过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30个或与之相当的业务量;

  5、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

  第十条 房屋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一)三级房屋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单个拆迁项目不得承接2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或与之相当的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业务量;

  2、同时承接拆迁项目不得超过2个,总户数不超过400户或与之相当的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业务量。

  (二)二级房屋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单个拆迁项目不得承接3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或与之相当的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业务量;

  2、同时承接拆迁项目不超过3个,总户数不超过900户或与之相当的4.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业务量。

  (三)一级房屋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单个拆迁项目承接规模不受限制;

  2、同时承接项目不超过5个,总户数不超过3000户。

  本条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同时承接项目,按照房屋拆迁单位所承接的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且尚未结案的在施拆迁项目计算;但是经各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房屋拆迁单位所承接项目虽未结案,但剩余户数不超过5%的,且没有其他房屋拆迁单位可供选择时,可以不予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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