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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依法拆迁;

  (二)文明拆迁,规范服务;

  (三)平等竞争。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省房屋拆迁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拆迁单位资质核准

  第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向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并取得《吉林省房屋拆迁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第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六)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房屋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批表(一式四份);

  (三)法人营业执照(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四)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验资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

  (七)拆迁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有效证明文件;

  (八)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九)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

  (一)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三级资质。

  三级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10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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