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拆迁;
(二)文明拆迁,规范服务;
(三)平等竞争。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省房屋拆迁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拆迁单位资质核准
第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向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并取得《吉林省房屋拆迁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第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六)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房屋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批表(一式四份);
(三)法人营业执照(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四)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验资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
(七)拆迁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有效证明文件;
(八)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九)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
(一)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三级资质。
三级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10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