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房字[2004]9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处联系。
附:《吉林省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吉林省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号令)、《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对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按照《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可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未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本省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应坚持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