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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被有权部门依法冻结或扣划后,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审核确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不足以支付被拆迁人,甲方与乙方负连带经济赔偿责任;甲方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出具不真实、不准确的付款支票,付款支票没有按约定直接交付被拆迁人或拆迁人,造成被拆迁人、拆迁人经济利益受损的,甲方负经济赔偿责任。

  二、乙方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的义务,向甲方、丙方提供不全面、不真实的情况,造成被拆迁人经济利益受损的,乙方负经济赔偿责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丙方对不符合《票据法》及相关规章的付款支票予以付款,现金付款没有核实持票人有效证件,造成乙方、被拆迁人利益受损的,丙方负经济赔偿责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不遵守诚信原则,欺骗被拆迁人、为他方提供不实资料等造成被拆迁人、其他方利益损失的,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甲/乙/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与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部分仍需履行。

  第六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为甲、乙、丙三方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唯一有效协议,任何一方或两方与该三方之外的其他人签订的涉及甲、乙、丙三方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协议性文件,若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二、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甲、乙、丙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生效后若需变更或解除须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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