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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的确定、资金使用和返还有审批权。

  二、甲方对签发的付款支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甲方负责把付款支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直接交给被拆迁人;把付款支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直接交给拆迁人。

  四、甲方有告知被拆迁人支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取款地点、取款方式的义务(被拆迁人携带《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甲方付款支票直接到丙方办理,如是现金支票被拆迁人需携带有效个人证件、现金取款不得他人代领)。

  五、甲方负责组织甲方、乙方和丙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拆迁补偿安置监管资金的,甲方负责通知乙方补缴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就追加补偿安置资金部分与乙方、丙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补充协议。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丙方提供相关的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乙方对同意付款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加盖公章。

  三、乙方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后的剩余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追加后剩余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甲方不予签发拆迁许可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可以在甲方审批同意后,持甲方付款支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到丙方支取剩余监管资金。

  第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接受甲方、乙方委托,为甲方、乙方提供金融服务,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资金。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部分不垫款,对资金的实际划付不具有监管责任。

  二、丙方在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后,向甲方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丙方对出具证明时点乙方资金存入的真实性负责。

  三、丙方有权在符合国家法规的前提下,要求甲方、乙方或被拆迁人按照丙方规定办理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手续。

  四、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上报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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