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数额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市场评估意见等因素确定,但总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并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超过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40%。
第六条 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应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作为拆迁安置方案的组成部分。拆迁人应根据货币补偿或回迁房屋建设工程的计划,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计划列出每一阶段使用资金数额。
第七条 拆迁人、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三方应当就补偿资金使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
第八条 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监管的数额;
(二)资金使用计划;
(三)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四)追加资金程序;
(五)解除资金监管程序;
(六)违约责任;
(七)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商业银行未按协议约定擅自支付拆迁人使用监管资金,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安置的,应当承担擅自划拨资金的责任。
第十条 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后,拆迁人按确定的资金数额专户存储,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应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如实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和《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资料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领《
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现房安置的,应提供安置房屋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审批手续以及房屋户型、面积、地点、楼层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