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房〔2004〕5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明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商业银行和拆迁人三方责任,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反馈给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附件:1、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2、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1: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费用。
第五条 拆迁人应按照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数额,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并确保该资金专项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