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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房地产居间,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房地产策划,是指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行业的市场调研、方案策划、投资管理、产品营销和项目运营并收取拥金的行为。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吉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后,方可执业。

  第六条 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分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为一、二、三级三个等级。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

  2.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4.有7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8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

  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6.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7.房地产经纪合同规范。

  (二)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

  2.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连续3年以上,且取得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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