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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房〔2007〕24号)


各市(州)、县(市)房产局(建设局):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对本地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并于7月31日前,将登记备案名单和相关材料报省建设厅统一备案发证。

  附件:吉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二○○七年四月一日

  附件:
  吉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进行房地产策划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代理,是指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而提供专业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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