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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建办[2005]12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为了加强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以下简称县域规划)的审查工作,规范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审查的组织形式

  依照《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和部门职能分工,总体规划、县域规划的审查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组成由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局、省旅游局、省消防局、省交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参加的总体规划、县域规划成果鉴定会议(以下简称鉴定会),按照本规则,对总体规划、县域规划成果进行行政审查。规划纲要阶段由省建设厅组织省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总体规划、县域规划纲要进行专家审查。

  二、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三)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与总体规划、县域规划相关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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