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规划局(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为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建设部印发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现将
《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
《办法》,领会和掌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重要意义、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和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和服务“三农”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结合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工作,切实加强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二、完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组织工作,严格执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审查、报批及调整程序
按照
《办法》规定,按国家建制设立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委托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承担具体编制任务。编制规划前应提出编制申请报告,经省建设厅同意后方可编制。编制规划时应首先编制规划纲要,纲要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再依据纲要编制规划成果。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代表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按照《吉林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要求,经所辖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时,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履行法定调整、认定程序。
三、明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提高我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