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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3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1日)废止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重新修订的《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蚌埠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市长:陈启涛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蚌埠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蚌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法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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