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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和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目标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和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目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县(市、区)政府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和《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目标》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平顶山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平政办〔2009〕76号印发)的要求,细化工作目标,建立工作台帐,扎实推进实施,确保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县(市、区)政府药品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一、落实政府和部门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推进措施,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对药品安全负总责,组织开展药品安全形势分析和风险评估,组织制定并实施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制定考核办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落实药品抽验经费,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辖区内无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机构,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及时消除药品安全隐患。

  二、整顿违法药品广告。建立医药广告监管平台,形成上下贯通、部门合作的广播电视及其他媒体医药广告监管机制;公布各级广电管理机构和播出机构广告播出投诉电话,确保群众投诉受理率100%、核查率100%,基本杜绝本地广播电视播出虚假违法医药广告。每半年公布一次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群众举报、有关部门检测移交的违法药品广告及时得到查处,媒体刊发的医药类广告基本规范。对拒不配合删除虚假药品广告和违法药品信息的网站,及时登记上报,提请有关部门停止接入服务,100%予以关闭。

  三、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的行为,标示有药用疗效或治疗功能的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药品零售企业一律予以停止销售,给群众创造良好的用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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