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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住房建设规划的年限与近期建设规划一致,一般为五年。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前,城市房产部门应当采用普查或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进行本地城市居民住房现状情况调查,了解本地居民现有住房状况、收入状况、住房需求状况和其它与居住有关的信息;依据商品房预售许可所审查的图纸、文件,分析近一时期商品住房供应结构、销售、空置的总量和空间布局情况,并将调查资料作为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基础资料之一。
  第十条 房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城市住房建设发展策略;
  (二)预测城市住房需求规模,确定住房建设发展目标;
  (三)预测和确定规划期限内各年度住房供应(含新建、改建住房)总量和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总量比例结构;
  (四)预测和确定规划期限内各年度住房建设用地总量和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比例结构;
  (五)安排各类新建、改建住房用地的空间布局和用地范围;
  (六)确定各类新建、改建住房用地各地块的容积率、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建设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建设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和人口容量等控制指标;
  (七)确定与新建、改建住房项目有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公益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用地布点和建设时序;
  (八)确定保证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包括住房建设用地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实施管理以及保证住房建设土地供应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规划中确定的各类住房结构比例必须满足:
  (一)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三类住房建设用地占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以上;
  (二)新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结构比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省会南昌市按规定报经建设部批准同意调整比例的除外)。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规划应优先安排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用地,以及危旧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安置房的用地,并充分考虑城市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对公共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区位,改善中低收入群众的生活环境,降低生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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