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宅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6]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九月五日
江西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规范江西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设市城市应遵照本办法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贯彻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符合我省省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水平,满足各收入层次人群合理的住房需求,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
第四条 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依法调整的,住房建设规划应相应调整。
第六条 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原则上应该专题编制,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城市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同步进行的,可以合并编制,深度必须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