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法人审查确认设计变更建议后,向自治区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应包括拟变更的工程名称、原设计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对设计变更的审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2、设计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类别、工程名称、变更主要内容、主要理由等。
3、交通部、自治区交通厅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自治区交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项目法人根据交通厅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书面通知项目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经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项目法人要求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四)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在20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报自治区交通厅审批。
(五)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申请文件:简要说明设计变更情况;
2、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3、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六)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文件的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自治区交通厅在30日内完成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
(七)其他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自治区交通厅在30日内完成审查并批复。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现场核查后进行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时,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的同意。
(九)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自治区交通厅审批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专家评审和会议审查批准的原则,并符合交通厅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一般设计变更和小型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适用于工程项目开工后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活动。审批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的专家审查、会议审查批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