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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3、小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为10万元及其以上的;

  (九)施工图设计批复中未列入的需变更增加的单项工程,变更金额符合(八)款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小型设计变更:

  (一)除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二)单项工程变化为以下数额的:

  1、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为20万元以下的;

  2、中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为15万元以下的;

  3、小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段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为10万元以下的;

  第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由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新建、改建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审批,并报厅备案。小型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派驻工程现场的项目执行机构负责审批,并报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备案。

  第八条 由自治区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交通建设工程,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审批,并报厅备案;小型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派驻工程现场的项目执行机构负责审批,并报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备案。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制定一般设计变更和小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报交通厅备案。

  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交通厅有关部门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及项目执行机构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法人(项目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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