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资质管理部门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审核认定后,30日内颁发《新疆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对评审不合格的工地试验室要求限期整改,合格后再颁发资质证书。发放《新疆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证书》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依据自治区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证书有效期为本工程项目发证之日起至交工验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实行动态管理,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按要求,检查评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为合格;评为合格的由质监机构在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者,取消其资质。监督检查内容详见《新疆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评分表》(附件四)。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工地试验室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2.进入工作场地和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地试验室有违反规定行为的,依据交通部《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中,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和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厅1999年5月15日发布的《
新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新交质监字(1999)00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附件一:新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资质条件
附件二:新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资质申请表
附件三:新疆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现场评审报告
附件四:新疆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综合评定表
附件一
新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资质条件
公路等级
| 高速、一级公路
| 其他等级公路
|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
| 综合乙级(含综合乙级)以上
| 综合丙级(含综合丙级)以上
|
1
| 资历和
试验检测人员配备
| 熟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等,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1.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5人以上,试验工程师不少于2人(监理组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3人以上,试验工程师不少于1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试验工程师资格证,并具有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 熟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等;
1.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3人以上,试验工程师不少于1人(监理组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2人以上,试验工程师不少1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试验工程师资格证,并具有3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
2
| 试验检测环境
| 1、室内水、电齐全;2、安全防护设施齐全;3、试验室应合理分室;4、试验室总面积≥100㎡,其中砼标准养护室面积≥8㎡(监理组试验室总面积≥80㎡,其中砼标准养护室面积≥6㎡)
| 1、室内水、电齐全;2、安全防护设施齐全;3、试验室应适当分室;4、试验室总面积≥80㎡,其中砼标准养护室面积≥8㎡(监理组试验室总面积≥60㎡,其中砼标准养护室面积≥4㎡)
|
3
| 工作和
管理制度
| 工作和管理制度健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组织机构框图、工作程序和质量管理;
2、岗位责任制;
3、试验室和仪器设备的管理;
4、安全管理制度;
5、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化、标准化;
6、有关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
| 工作和管理制度健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组织机构框图、工作程序和质量管理;
2、岗位责任制;
3、试验室和仪器设备的管理;
4、安全管理制度;
5、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化、标准化;
6、有关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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