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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印发《外经贸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四条 本厅法制机构(进出口公平贸易处)具体负责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登记工作,并对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登记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本厅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等对外贸经营者权力、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上述文件不得规定应由规范性文件规范的内容,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限制或处分外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在对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对该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并由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外贸经营者及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起草部门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网上征集等形式。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初稿形成后,应由起草部门将以下材料提交进出口公平贸易处:
  (一)规范性文件文本;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
  (三)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范围、对反馈意见的分析、意见采纳情况及其说明等;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规范性文件内容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相关联的,还应提供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处按照下列内容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
  (一)内容是否合理适当;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四)是否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五)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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