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印发《外经贸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边贸局、厅机关各处(室)、乌洽办、厅工会:
为全面推进我厅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我厅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外经贸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及《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的实施意见》(新外经贸发〔2008〕44号)的具体要求,特制定《外经贸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管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联系进出口公平贸易处。
联系人:刘宁 2860005
附件:外经贸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制度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附件:
外经贸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精神,维护法制统一,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我厅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护外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备案、公布、解释和清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外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自治区外经贸领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具体包括:本厅依法制定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文件。
本制度所称的外贸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