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任命人员任前演说工作制度(2008修订)(发布日期:2008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23日)修订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号)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任命人员任前演说工作制度》已由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5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6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任命人员任前演说工作制度
(2005年7月26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加强对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增强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公仆意识和廉政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应作任前演说。
第三条 任前演说的主要内容: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对拟任工作的设想和承诺,接受人大监督等。
第四条 任前演说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人事任免事项提请完毕后进行,每人演说时间不超过5分钟。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5天内通知拟任命人员,同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第六条 拟任命人员的书面演说词应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天送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备案。已任命人员的任前演说词可通过市新闻媒体公布。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通过述职评议等方式对已任命人员作出的承诺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