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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修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同时发出。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在会前请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
  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照议程逐项进行。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体会议的形式举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报告,或者交由提议案机关修改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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