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1999)(发布日期:1999年3月29日,实施日期:1999年3月29日)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九九0年三月十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四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四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
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贯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全市人民的意志,并接受全市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