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旅游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旅游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区属旅游企业: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认真落实胡锦涛、温家宝、吴官正、何勇等中央领导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批示和部署,以及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主要精神,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做好防治旅游行业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工作的通知》,就自治区旅游行业防治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增强治理商业贿赂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
  治理商业贿赂是中央将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引向深入的重要体现,也是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是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治理旅游行业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工作,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既要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又要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既要按照职能分工,配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搞好自查自纠,也要按照中央要求,在各局机关和全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二是组织领导和工作责任一定要到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亲自过问,亲自筹划;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实行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合力。各级旅游纪检监察机构要继续发挥监督检查和协助党组(党委)搞好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作用,全面履行职责。三是执法力度和工作措施一定要到位,要严格按照中办、国办《意见》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每一项工作的落实,对涉及面广、影响大、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大案要案,要与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加大力度,一查到底,抓出成效。要建立督办、督察制度和协调机制,确保工作的统一性、有效性。四是严格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正确掌握政策界限,依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积极开展工作。
  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