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旅游执法总队、新疆旅游质监所关于在旅游执法检查中统一检查方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质监所,各地、州、市旅游质监所、旅游执法支队:
为落实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旅游执法和旅游投诉受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旅[2006]40号文件精神)。乌鲁木齐市旅游局率先从规范散客接待入手,会同发改委、工商局制定了“关于规范五大旅游景区乌鲁木齐散客市场价格的通知”(乌旅[2006]72号)。这一宏观管理政策的出台为维护新疆旅游市场秩序,保证旅游消费者,特别是维护散客旅游的正常秩序及旅游经营者合理的利益起到了规范性的作用,得到了旅行社行业、旅游汽车行业的好评和坚决拥护,旅行社业和旅游汽车业均以盖法人公章的方式表示贯彻执行此规范价。
我总队认为:乌市局带了个好头,对于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采取了有力的措施,为加强监督,确保自治区新旅[2006]40号文及乌旅[2006]72号文贯彻到位,在今年旅游执法检查中就有关统一检查方式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各地、州、市导游IC卡检查任务必须利用旅游旺季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要经常检查,不要突击检查。
二、关于导游在接团过程中所持行程方案加盖公章的规定原则不变,仅限个别团量特大的旅行社,经申请我总队批准认可,导游持有批准件(复印件)及盖团队确认章方予以认可,否则将对其实施扣8分的处理。
三、各地、州、市旅游执法部门包括喀纳斯、天池、葡萄沟等景区从发文之日起不再对导游实行暂扣IC卡证的处理方法,如发现明显是假证则当场没收并尽快交我总队。
四、对已经扣除8分的导游,在检查中仍出现违规现象时,原则上以口头批评教育方式予以处理,不再扣分,如情节严重者,则必须严格执法程序才能进行扣分处理,对于导游扣分必须填写扣分单,并将导游联系方式予以注明。
五、导游所持接待方案及聘用协议书用手写姓名等变更行为不予追究,不得为此扣分,检查重点是盖章是否符合要求。
六、对于旅行社接待的散客拼团,查验的重点是合同和收款收据,对收据必须予以登记,可一单一记,也可一单合记,一个月之后必须到旅行社确认是否入帐,对于违规者举报至当地税务部门,请税务部门核查该社的偷税行为,并请税务部门将查处结果进行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