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导游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
导游员管理工作是旅游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落实2006年全国导游员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疆导游员的管理工作,探索和完善导游员的保障体制,规范导游员的执业行为,同时进一步规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促进我区导游员队伍健康发展,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结合我区导游员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区导游员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导游员劳动报酬机制的管理
(一)凡与旅行社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导游员,旅行社必须为其兑现劳动报酬和社保手续,兑现的数额应符合有关法规。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则交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对违规旅行社应给予相应处罚。
(二)凡未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员,需申领导游员IC卡的必须托管到各导游服务机构,否则不予申领导游员IC卡。各地、州、市没有设立导游服务机构的,原则上应与已设立的导游服务机构协作设立分支机构,以方便导游员就近办理导游证IC卡手续,这有利于各地、州、市旅游局对所辖导游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导游员IC卡的申领及年审管理程序
关于导游员IC卡的申领及年审程序,严格按照新旅[2007]45号文件《关于2007年导游证IC卡申领和年审的通知》执行,除此以外,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区属各国际旅行社由旅行社出具正式报告,并附导游员名单,由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初审通过,再由质量规范管理处作出年审决定,然后到自治区旅游局制卡办公室办理导游IC卡的申领登记手续。
(二)乌鲁木齐市旅游局所辖旅行社中的导游员年审在国家相关规定基础上自行出具内部管理程序。
(三)其他各地、州、市旅游局在办理所辖导游证IC卡申领及年审时,应按年审要求派专人到自治区旅游局统一办理。
(四)其他社会兼职导游员由导游员自行选择到导游服务机构进行托管,合同到期可续签,也可根据导游员愿望重新选择,各导游服务机构不得无故设置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