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批准新疆兰马技术开发公司等两家机构煤矿安全评价乙级资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煤炭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
依据国家安监总局《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13号令)、《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经审查,决定批准新疆兰马技术开发公司、哈密矿务局勘察设计院二家机构煤矿安全评价乙级资质(有效期均至2009年3月28日),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取得煤矿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2 亿元以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煤矿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得违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受理部门不得受理无资质或资质已过期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