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煤矿企业要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当中,制定年度综合防尘措施及防尘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计划。按照“三条线”建设要求,建立和完善矿井防尘供水系统,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采用洒水喷雾、风流净化水幕、湿式钻孔、水泡泥等综合防尘措施。大力推广应用科技含量高的防尘技术和装备,生产能力6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要进行煤层注水、乳化降尘推广试点工作。按照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日常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新煤安调发〔2007〕104号)文件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配齐测尘工,购置测尘仪器,设置足够数量的测尘点,规范开展测尘工作,建立测尘记录台帐,定期上报粉尘浓度测定统计表,并及时总结情况,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统计分析工作。同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煤矿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方面的工作,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定期公布新诊断和晋期的职业病病例名单。
煤矿企业必须对新入井工人和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对接触粉尘等有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和离职职工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将其调离原接触职业危害工作岗位,同时将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及职业病诊断病例上报所在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各类煤矿企业应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计划,组织全体职工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照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通知》(新煤安调发〔2007〕76号)要求,进行全员职业卫生知识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
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第
十四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申报,接受监督。按照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新煤安调发〔2007〕50号)要求,原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和年产量15万吨及其以上的煤矿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为2008年在全区各类煤矿全面推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打好基础。2007年7月1日后验收投产的、设计能力9万吨/年及其以上的煤矿,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目前部分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已经进行了申报,其他大部分煤矿企业尚未进行申报。各类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在2008年底以前必须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