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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6日)废止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皖卫监〔2006〕151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
  现将《安徽省卫生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制度》予以印发,自即日起施行。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安徽省卫生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与完善卫生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质量控制,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各市、县、区卫生行政机关。
  实行市、区卫生执法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其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市本级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
  1、支持指标:
  1.1、政府领导重视支持和关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1.2、卫生行政机关首长重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1.3、卫生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情况;
  1.4、卫生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情况;
  1.5、卫生行政执法基本装备情况。
  2、工作数量指标:
  2.1、完成省统一部署的卫生执法“卫监行动”情况;
  2.2、完成专项卫生执法活动情况;
  2.3、卫生行政执法案件数量;
  2.4、卫生监督执法统计报告工作情况;
  2.5、卫生执法宣传信息和向社会公示卫生执法情况;
  2.6、指导下级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2.7、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3、工作质量指标:
  3.1、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质量;
  3.2、卫生行政处罚工作质量。
  4、奖励指标:
  4.1大要案查处情况;
  4.2受上级表彰和奖励情况;
  5、扣分指标: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5.2省卫生厅挂牌、督办、交办案件查处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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