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6日)废止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皖卫监〔2006〕151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
现将《安徽省卫生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制度》予以印发,自即日起施行。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安徽省卫生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与完善卫生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质量控制,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各市、县、区卫生行政机关。
实行市、区卫生执法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其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市本级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
1、支持指标:
1.1、政府领导重视支持和关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1.2、卫生行政机关首长重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1.3、卫生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情况;
1.4、卫生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情况;
1.5、卫生行政执法基本装备情况。
2、工作数量指标:
2.1、完成省统一部署的卫生执法“卫监行动”情况;
2.2、完成专项卫生执法活动情况;
2.3、卫生行政执法案件数量;
2.4、卫生监督执法统计报告工作情况;
2.5、卫生执法宣传信息和向社会公示卫生执法情况;
2.6、指导下级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2.7、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3、工作质量指标:
3.1、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质量;
3.2、卫生行政处罚工作质量。
4、奖励指标:
4.1大要案查处情况;
4.2受上级表彰和奖励情况;
5、扣分指标: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5.2省卫生厅挂牌、督办、交办案件查处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