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日)停止使用,停止使用日期为2010年9月1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冀劳社[2005]1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目录》。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措施。《药品目录》是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1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一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了工伤保险。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品种。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制范围。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了“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二、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自定。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对《药品目录》限定适应症的药品,各统筹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紧急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