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验员的配备应根据本地农业机械保有量、单位人员状况合理配备,但不得少于3人。县(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农机考验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农机考验员必须每年度考核一次。农机考验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其所属的地州农机监理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农机考验员在受理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前,未见到考试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或考试人员所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不得受理。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农机考验员共同实施,考试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机考验员在主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时必须严格考场纪律,规范考试秩序,并确保考试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 农机考验员在主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情形,有权终止考试。
一、现场秩序混乱,制止无效时。
二、场外有教练员或其他人员进行指导,劝阻无效时。
三、有替考行为时。
四、考试所用机械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进行时。
第十六条 考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调离考验员岗位或予以辞退,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收回《考验员证》,上交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予以注销。
一、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客送礼或索要物品,接受贿赂的。
二、不执行考试标准或无故拖延考试时间,擅自增、减考试难度的。
三、执行考试任务时有妨碍考试的行为或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学员投诉查实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考验员审验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
六、违反农机安全监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必须调离该工作岗位的。
第十七条 驾驶(操作)人考试实行“考验员签名”制度。每个科目考试结束后,由考验员在驾驶人考试成绩表上签名,并存入驾驶(操作)人员档案。
第十八条 完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驾驶人考试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凡是驾龄在3年以下的驾驶人发生农机事故而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对培训机构及发证部门的培训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核发考试合格证明、存在买卖驾驶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追究考验员及单位领导相关责任,并给予必要的处分和处罚,考验员必须调离考试岗位或给予辞退,对触犯刑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