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考验员管理办法
(2006年)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区农机考验员的业务技术水平,规范申领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的考试工作,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考验员(以下简称“考验员”)的管理,根据农业部《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以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的考验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验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对申领各类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的人员进行考试和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农机安全监理员。
第四条 考验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及农业部和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标准和考试纪律。
二、根据《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其他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科目一至科目四考试工作。
三、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其它固定式农业机械以及主要配套农具操作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五条 检验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农业部、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农机安全的技术标准。
二、负责本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各类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
第六条 考验员申报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且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三年以上的在编在岗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