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局关于做好《2008-2009年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农机科〔2007〕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机局,各农机生产企业: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2006-200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2006-2007目录》)即将到期,为做好《2008-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2008-2009目录》)的申报工作,使更多先进适用的农机产品列入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由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申报;
(二)突出重点与兼顾特色相结合,以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发展的特点为主,积极申报研制或引进的畜牧业、林果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和节水农业急需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
二、受理范围
(一)在自治区境内生产和销售的农机产品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颁布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取得由自治区农机局颁发的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后方可申请。在自治区境外已取得推广鉴定证书的农业机械产品进入我区推广销售,应办理推广许可认可登记手续,并取得由自治区农机局颁发的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后方可申请。
(二)已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农机产品,其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注册商标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报自治区农机局对其产品推广许可证书进行相应变更后方可申请列入《2008-2009年目录》。
(三)已列入《2006-2007年目录》、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或认可登记证书有效期在2008年6月31日以后且无相关事项变动和集中质量投诉案件的产品,只需填写申请书,经审核无异后可直接上《2008-2009年目录》。
三、申报材料
农机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于2007年9月30日前,向自治区农机局提出将产品列入《2008-2009年目录》的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含电子版,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自治区农机局颁发的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或认可登记证书(2007年3月1日后,统一改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有效期原则上为在2008年6月31日以后;